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因申請領取病殘津貼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待遇領取地或者最后參保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2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絡接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單位蓋章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資料個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材料不符合要求,能補正嗎?
能!
但申請人需按期補正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當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近親屬能代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嗎?
工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職工不認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怎么辦?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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