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試崗幾天看看,通過試崗期后,才能正式入職。
真的有這樣的說法嗎?
@求職小伙伴
快收好這篇避坑指南
“試崗期”有陷阱!請果斷拒絕
一些企業會用“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試工期”等說辭,在面試后設置一定時間的所謂“試崗期”。臨近試崗結束,再以“經驗不足”“人崗不匹配”等理由辭退勞動者,并拒絕支付試崗期工資。
試崗期成了“白用期”,當勞動者想通過投訴舉報、勞動仲裁等途徑討薪時,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又成了維權難題。
注意哦
法律上并沒有“試崗期”“試工期”的概念只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也就是說不管是以什么名義只要存在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捏造“試崗期”“試工期”“新崗位考察”“適應期”“見習期”等概念,規避法律義務,是違法的!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如果遇到需要試崗且不發工資的企業請果斷拒絕,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求職時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權益受損
如果不慎接受了試崗,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能證明你工作任務、過程的相關證據,如工作溝通記錄、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圖等,以便發生糾紛后依法維權。
如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反映。如遇求職詐騙或個人財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區別?
√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實習
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產實際,獲取、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2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3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范。
二者有很大差別大家千萬不要弄混哦!
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能簽嗎?
別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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